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马律师说法
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财产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关于夫妻财产理念的“进口”及对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强,夫妻为避免婚姻过程中或者离婚过程中产生财产纠纷,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赵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学时期的同学,双方多年无联系,各自读完大学,各自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在网上相逢,从此二人网络联系,不久,赵某向文某表达了爱慕之情,文某也感动于赵某的表白,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文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与赵结为连理。但二人开始感情尚可,贷款购买了房屋,双方都有稳定的收入,不久也全部还完了,文某又怀孕了,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应该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长期分居,且二人因学习工作经历不同,性格各异,及至工作调到一起,二人也没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细节,最终发展至感情出现危机。在文某怀孕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赵某为了向文某表示其对文某的感情,主动写了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一人所有。但之后,二人好景不长,在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又因赵某的性格发生争吵,文某一气之下,起诉要求离婚,又是在赵某的决定改正的情况下,文某也同意修改夫妻财产约定,同意将房屋的25%产权归赵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产权。但半年后,文某觉得赵仍然没有悔改,即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
赵某在庭审中称,该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应当对半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夫妻财产约定有效,按该约定由文某支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
马律师评析: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对于第一点,本案的当事人因均同意离婚,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夫妻财产约定,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赵某和文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在离婚诉讼中,也一般为法院所采信。
 
注:本文为马颖秋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浏览次数:1432
相关文章:
故意填错支票密码 仍需给付票据利益
叔侄因翻建房屋起争执,要求复原被驳回
反担保人被吊销 法院依法判决注销抵押登记
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居间人也应返还约定合同款
前夫私设小金库 前妻追责获支持
章程被非法变更,大股东耍赖被驳
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哪个最有效?
离婚时所打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是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吗?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2785835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