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刘老先生与魏老太系夫妻,于199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老先生与前妻李女士生有四子,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刘四。刘二与王女士为夫妻关系。魏老太与其前夫生有两个子女即岳一、岳二。刘老先生与其前妻李女士共同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一套。因岳二有肢体残疾,又没有生活来源,为了让岳一照顾岳二,所以,刘老先生与魏老太商量好后,于2005年10月26日,刘老先生到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百年以后,将自己对1号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遗留给岳一、岳二共有。2009年10月,刘老先生开始生病,在病中,刘二与其妻子王女士尽力照顾,于是,刘老先生为感激刘二夫妻对自己的照顾,又找来自己的朋友陈先生、甄先生及王先生为自己代书,于2010年4月9日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刘老先生百年之后,刘老先生的后事由刘二、王女士处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归刘二、王女士共同继承。该遗嘱的代笔人陈先生,在场人甄先生、王先生。2010年5月4日刘老先生因病死亡。
[ 问[:刘老先生留有两份遗嘱,一份为公证遗嘱,一份为代书遗嘱,且代书遗嘱在后面,那么,哪份遗嘱是有效的呢?
[马颖秋律师回复]: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数份遗嘱中,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为有效。
本案中,刘老先生留下两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代书遗嘱虽然是最后所立遗嘱,但是因公证遗嘱未撤销,所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均归于无效。本案虽然刘老先生本意修改遗嘱,但未履行法定程序,所以其最后所书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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