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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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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要点: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注意:个人之间,也即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均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虽然双方也可以是劳务关系,但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
2.因劳务:本条中造成他人损害、受到损害的前提都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或受到损害。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3.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1)致他人损害:仅限于提供劳务一方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2)指提供劳务者损害:第三人过错,接受劳务方向提供劳务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责任分配:个人劳务关系情况下,提供劳动一方受损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但与单位的劳务关系情况下,提供劳动乙方受损,单位为无过错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75条),但此时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补偿,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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