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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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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
(1)建筑物的功能在于服务人类居住、工作生产、物品储存等目的,如住宅、写字楼、仓库、车间等。
(2)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除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构筑物通常不具备提供人类居住、工作生产或者物品储存的功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3)除此之外,一些难以直接认定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本身的可以归入其他设施,为法官解释适用留下空间。
二、什么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办公楼的机关、修建厂房的企业等。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但不包括个人。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并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倒塌、塌陷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借用资质的企业承担责任,其后再由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请求两者共担责任。
三、其他有关责任人包括哪些?
(1)建筑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如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工作人员等。
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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