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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男)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做出决议撤销赵某总经理职务。但赵某在决议做出后,仍把持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等各种营业手续,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利用这些手续损害公司利益。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为一人公司,实际投资人包括多家国际知名风险投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拒绝向董事会请示资金支出并拒绝对公司财务数据审计,致使公司2465万美元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此后,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撤销赵某总经理职务,指定将公章等公司经营资料和手续交由新任总经理保管。但赵某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拒不交出公司相关重要经营资料和手续,并且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公司与职工的劳动仲裁中损害公司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原告2009年1月15日董事会决议、将原告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交由董事会制定人保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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