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法制新闻
非婚同居关系下一方与另一方子女能否构成家庭关系?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与申某甲于2010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某甲的女儿申某乙(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某某、申某甲一起生活。李某某常以申某乙不写作业、不听话为借口,采用掐、拧、踢、烫、殴打或者使其挨冻等方式虐待申某乙,致申某乙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某甲到外地打工,李某某与申某乙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某某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乙,致其腹部受伤。申某乙告知李某某腹部疼痛,李某某看到申某乙腹部有擦伤,且有血液渗出,但置之不理,并于次日中午再次用拳头朝申某乙的腹部使劲击打,致申某乙腹部伤情加重。同年5月3日下午,李某某又殴打申某乙背部,脚踢申某乙臀部,致使申某乙跪倒在地。同月4日晚,申某乙开始出现呕吐症状。5日,在申某乙病情加重体力不支的情况下,李某某仍让双手有伤的申某乙洗衣服、倒脏水。6日19时许李某某发现申某乙躺在床下,身体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申某乙因身体遭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肠管破裂,继发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申某乙长期实施掐、拧、踢、烫、殴打或者使其挨冻等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经查,李某某与申某乙的父亲电某甲同居生活,在申某甲外出打工时,李某某负责料理小孩的日常生活,双方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关系,故李某某可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同时,在实施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前,李某某长期对被害人申某乙进行殴打、冻饿,其已具备虐待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
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

2.被告人李某某连续殴打被害人腹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李某某虽然不能明确认知到其殴打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肠管破裂这一具体后果,但应当能认识到连续殴打幼童腹部,很可能会使幼童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且其在明知被害人已经受伤的情况下还继续殴打,在已发现被害人出现身体不适的状态下不及时送医,李某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已具备了伤害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从2012年4月29日晚开始至5月3日,李某某对被害人申某乙连续进行暴力殴打,并且殴打部位都在腹部,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从犯罪构成上说,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两罪,且构成要件之间不存在交叉、想象。包容或者吸收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竟合或者行为吸收关系,不存在必须选择适用一个罪名而排除其他罪名的情形。因此,对其行为本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尚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必须要告诉后才能处理(注:本案审理时,尚未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此前实施的虐待行为有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本案中未就虐待罪提起告诉,故本案未对李某某实施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对申某乙长期进行殴打且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鉴于李某某能够承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并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以案释法

非婚同居者共同生活在一起,具备了家庭的形式与实质,同居双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若共同生活,也与同居者之间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属于虐待罪的调整对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浏览次数:64
相关文章: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热烈庆祝祖国华诞75周年
离婚时,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租赁京牌小客车牌照,合同无效
“手滑”转错账,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
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证明标准
今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饮酒回家后又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需担责吗?
新车被撞受损严重,可以按照车辆重置赔偿吗?
微信购物,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受害人评残后死亡的,是否还应赔付残疾赔偿金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2876370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