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法制新闻
微信购物,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小丹和小南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北京,小南居住在山东,双方在微信上加为好友。
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温度检测仪正在出售,遂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双方在微信中对温度检测仪的数量、价格进行了协商,并约定货物发送到广东。
后来,因小南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小丹在北京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案件审理中,小南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山东,故要求移送到山东的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小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小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小丹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温度检测仪,双方均表示涉案货物通过线下运输方式送到广东省,即收货地位于广东省,故北京非合同履行地。经查,小南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故北京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小南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山东省的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的法院审理。

以案释法

1不是所有通过微信等载体进行购物的行为,都形成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买受人作为起诉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如线下运输方式,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本案,原告住所地与收货地不一致,此时合同履行地系收货地,原告住所地法院非合同履行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另,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此时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在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的,一方起诉时应提交能够体现涉诉买卖双方、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要素特征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能够体现收货地点情况的证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浏览次数:308
相关文章: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无限期拖延中小企业的合同款。逾期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孩子抚养权?会得到支持吗?
打“假官司”判“真刑罚”,两人因虚假诉讼获刑
隐瞒七年内13份工作履历遭辞退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用赔
感情“撤”了,婚内财产协议能撤吗?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因一方患重病夫妻俩闹矛盾分居,患病方起诉要求对方每月支付1万扶养费…
老人投资股权陷入“连环套”诉至法院追讨钱款获支持
年假可以跨年休吗?三倍工资是另外支付300%还是200%?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热烈庆祝祖国华诞75周年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327126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