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共有五种形式:
一是继续履行,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继续交付特定的物品等;
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
三是损害赔偿金,即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是违约金,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是定金罚则,如为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若违约则没收定金。
【法条依据】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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