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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产下残疾女婴 医院未严格检查被判赔偿35000元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卫立山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民张女士产下一残疾女婴,她认为为其提供产前检查、保健服务的通州某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向其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存在明显过错,违反法定义务,给其和家庭带来精神及经济损失,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未尽到法定义务,判赔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2012年2月28日,张女士在被告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医院向其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同年7月、9月,张女士又在被告医院处做了三次B超检查,报告单载明“四肢显示欠佳(因胎儿孕周过大及体位影响)”,超声提示受各种因素限制无法将所有先天畸形检出,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建议胎儿系统筛查。2012年10月11日,张女士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左上肢前臂缺失的女婴。

  张女士认为,被告医院明知可以对胎儿肢体进行检测,并在已经检查出胎儿四肢欠佳后,出于懈怠,没有对胎儿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没有及时向张女士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被告医院辩称,产前检查分四个层次,该医院是二级医院,只负责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只负责检查胎儿的头部心脏等,没有规定检查四肢的义务,并且医院在超声检测后已有提示,建议进一步检查和筛除畸形,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被告医院作为孕产期保健单位有义务对张女士产前进行严格的检查,但其在超声检查提示胎儿四肢显示欠佳的情况下仍没有对原告进行产前诊断,从而没有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做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造成张女士较大的精神损害。

  被告医院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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