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企业公司事务
我是大陆人借名字给一个台湾人开公司
我是大陆人借名字给一个台湾人开公司
投资股东有两人,都是借用名字,真正的出资是台湾人,我作为投资股东之一已经在银行开了公司的基本账户,请问我的责任有哪些?如果想拿回我的名字不想借用了应该有哪些程序?
.
马颖秋律师
#2
5
6
你好,用你的名字,你就需要承担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需要你与实际投资人按双方协议进行。但你与实际投资人的协议只对你们内部有效。对于外部公司名义,你需要承担作为股东的义务。你如果不想做,可以按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同时需要变更工商登记。
浏览次数:1047
相关文章:
股本概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享有11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特定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优先股制度将给市场带来以下七大好处:
分公司如何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详解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3556849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