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在提供劳务时受伤,通常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主是单位的,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雇主是个人,则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界定雇主的性质,对于责任的划分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对于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的定性不存在争议,但是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对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还是单位的认定,就存在争议。
案件背景
张师傅是山东威海人,在一家装饰店上班。装饰店安排张师傅到甲公司安装彩灯。在安装彩灯的过程中,张师傅不慎从梯子上掉下,造成左腿胫骨骨折。随后众人将张师傅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8天,花费治疗费共计4万元。出院后,张师傅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师傅为10级伤残,后续需继续治疗。经评估,事故造成张师傅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张师傅要求装饰店给予赔偿。装饰店认为,张师傅在工作中不注意,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
山东省某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而不属于单位。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师傅受装饰店雇佣从事彩灯安装工作,装饰店对张师傅有监督管理职责,有义务为张师傅提供安全培训及设施,以保障张师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张师傅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从空中摔落受伤,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承担30%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某装饰店,疏于对张师傅的安全保护,对事故发生承担70%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装饰店支付张师傅7万元。装饰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山东省某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包括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精神,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装饰店属于用工单位,在张师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对张师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10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但鉴于张师傅并未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民事案例精选,原作者陆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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