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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小甲。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王小甲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乙。2023年,王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由儿子王小乙一人继承。王某在该份遗嘱立遗嘱人落款处签署了姓名,另有两位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并捺印。王某去世时,女儿王小甲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女儿王小甲认为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王某在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将王小乙等其他继承人诉至即墨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王小乙、张某共同辩称,涉案遗嘱系王某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王某由其母亲抚养,不满足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为王某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为涉案未成年子女王甲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涉案遗嘱的全部内容均为遗嘱人王某亲笔书写,且署有其亲笔签名,亦标明立遗嘱的时间,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中明确载明王某订立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可以认定涉案遗嘱内容确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继承开始时王小甲虽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李某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另一方面王小甲年龄尚幼,系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且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经济保障。结合现实情况,应认定王甲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遗嘱人王某理应为女儿王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故法院认定王某在设立涉案遗嘱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王小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王小甲年龄、抚养人经济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确认涉案遗嘱部分无效,王小甲继承10%遗产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必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官提醒,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设立遗嘱从而分配自己的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将部分无效。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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