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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老人交通事故去世,其嗣孙及侄子、女能否领取赔偿款?

案情简介

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李爷爷父母双亡,且无配偶、无子女,其已逝兄长的四个子女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姐弟四人,是其现存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同时,李爷爷在生前已按农村习俗,承继侄孙李甲为其嗣孙,并立下遗嘱表示其死后遗产由李甲继承。在按农村风俗形成爷孙关系后,李甲以孙子的名义对李爷爷进行了照顾。在李爷爷生前,李一、李二、李三、李四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照料。李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甲以孙子的身份为李爷爷主持丧葬,李一等姐弟亦回村参与处理李爷爷的丧葬事宜。
李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应获赔偿款共计26万余元。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辩称:李爷爷系五保人员、享受了五保待遇,李甲等五人非李爷爷近亲属、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能作为李爷爷的保险赔偿款权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爷爷在年满六十岁后被列为五保户,是因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不等于没有近亲属,也不等于无人对其实施了扶养行为。扶养也不应仅限于物质供养,还应包括精神慰藉。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李一姐弟四人在其父亲过世后,取得了类李爷爷兄长的拟制近亲属身份,该四人亦通过微信发红包、回乡看望、生病照料等方式,对李爷爷给予了一定的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同时,李甲作为李爷爷嗣孙的身份在当地群众中被广泛认同,且李甲通过修缮祖坟、修建房屋、日常照顾等方式,对李爷爷进行了赡养,李甲也因此取得了类李爷爷孙子的拟制近亲属身份。
综上,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李爷爷生前意愿、农村承嗣习俗、履行赡养义务情节、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等因素,认定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具有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酌定李甲享有4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每人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虽非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近亲属”,但前述五人与死者李爷爷既有身份上的特殊亲属关系,又积极承担了赡养李爷爷的责任,法院将李甲等五人视为李爷爷的近亲属认定为赔偿权利人,并对其权利予以保护,合乎情、理、法,尊重了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维护了家族宗亲相互扶助的善良风俗,彰显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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