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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幼儿园员工,与该园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又与该园签订了“投资协议”。后因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劳动纠纷,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上述请求。该幼儿园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投资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能否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

案件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处罚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而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盈利,以分红的形式发放具有不特定性。
股权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关也互不排斥。劳动者持有股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明显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特征进行认定。劳动者投资持股后如果仍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将提供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双方之间依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投资入股”为由,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虽参与了幼儿园的投资,签订了投资协议,但是所占份额较少,且未参与分红,主要工资也是张某提供劳动报酬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同时接受该幼儿园的管理、考勤等,符合劳动关系人格、经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
以案释法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投资协议”等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支持投资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若投资人参与企业经营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从未提出过异议,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投资人明确知悉自身股东、合伙人身份,其为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而从事相关工作,不具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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