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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姜某自2012年10月入职某渔具公司,并根据公司指示,先后在某渔具公司、某进出口公司、某工业公司工作。姜某的社会保险先后由上述3个公司缴纳。3个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姜某在某工业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于2022年2月以某工业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与某工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姜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部分请求。姜某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工业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工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宋某曾担任某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工业公司的监事。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且三公司业务经营存在关联关系。某工业公司、渔具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可以认定三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姜某先后到上述3个公司工作,于2022年2月与某工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工业公司系由2017年7月成立的某宋氏公司更名而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工业公司拖欠姜某工资,应支付姜某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因三公司系关联公司,经济补偿年限应从第1个公司工作开始计算,即自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22年2月。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将劳动者在其关联企业即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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