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以案释法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山东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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