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朋友向您借钱,您知道怎么约定利息吗?如果碍于情面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或者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您还能问朋友要利息吗?能要多少呢?如果约定了利息,最多能要多少呢?我们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赵大哥曾担任太极拳教练,经常组织小区邻居们一起打太极拳,沈小弟每次活动都积极参加,与赵大哥成了忘年交。沈小弟年轻气盛,合计着要开一家面包店,并邀请赵大哥一起加入。赵大哥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虽有点积蓄,但只求安稳,因此拒绝了入伙做生意的邀请。眼见面包店已经开始装修,资金出现缺口,沈小弟便找赵大哥借钱。赵大哥觉得2万元不多,自己也有点私房钱,老大哥不好意思再拒绝这位“太极拳友”,就同意借钱。
2023年9月1日,沈小弟向赵大哥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沈小弟因资金周转向赵大哥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约定于2023年9日7日前归还”,并在借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同日,沈小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大哥转账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收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9月6日,沈小弟向赵大哥微信转账2000元,并说请赵大哥再宽限一段时间,等面包店开业肯定能还钱。
眼看叶子变黄又变没,沈小弟也不怎么打太极拳了,赵大哥有点着急,赶紧联系沈小弟,没想到电话打不通,微信被删除好友,去家里找,结果业主也联系不上这个租户。赵大哥伤心又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小弟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23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赵大哥提供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与沈小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法院予以确认。因沈小弟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赵大哥要求沈小弟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案涉借条中承诺归还日期为2023年9月7日,且未约定利息,故应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计算逾期利息。赵大哥起诉主张的逾期利息高于法定标准,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沈小弟偿还赵大哥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3.45%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前者一般是指自出借款项之日起到约定还款之日止(含当日)的利息,后者一般是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关于逾期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或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但对方不予认可,且出借人亦无证明予以证明情形下,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法院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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