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张。2015年10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小张由王某直接抚养。2023年9月,小张因打架事件需赔偿他人30000余元。王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张某分担部分赔偿。张某以已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分担。王某因此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分担1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分担1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分担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抚养费,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则认为,作为小张的父母,张某仍应对小张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裁判时,考虑到张某虽不直接抚养小张,但仍有监护责任,故酌定张某分担部分赔偿款。
律师评案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是持续性的,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对子女行为后果的责任。这一裁判原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所有父母,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应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社会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教育问题的关切。父母应当更加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以减少因监护缺失导致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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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山东高院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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