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利用他人危困状态签订协议,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案情简介
李某系装修工人,受赵某雇佣为赵某别墅进行装修。某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被送往医院后经检查确认,李某需要通过手术治疗。因急用钱,李某与赵某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明:“赵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的手术费用,但从此对李某摔伤一事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后续也不再承担李某的治疗费用。”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但赵某以该协议为依据拒绝支付李某的治疗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伤后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返回撤销。本案协议书系在赵伟住院后做手术之前签订,赵伟在对可能造成的伤情以及后果还未完全了解、且急需手术费的前提下签订了该协议,赵伟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约定被告李阳承担的费用与赵伟在本案主张的费用有明显差距,减轻了被告李阳应当负担的义务,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赵伟现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对赵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案
本案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情形。李某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赵某以提供暂时性的帮助为要挟,要求李某放弃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受伤住院急需手术的情况下是处于危困状态的,此时赵某利用李某的困境与其签订不对等的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这样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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