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商家将与检测机构传统,将大理石玉伪作价值更高的和田玉出售,商家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亦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处罚。
案情介绍:赵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玉石摆件,销售人员称其为和田玉并出具了检测证书。赵先生通过扫码、网站查询等方式核实了检测证书。后赵某因需准备以该玉抵押获取贷款,贷款方将该玉石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多方检测,该玉石被认定为大理石料。赵某遂将商家告至法院。
裁判结果: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判决商家构成欺诈。赵某因商家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与其订立了案涉合同,故对赵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该商家还应支付赵某案涉玉器三倍价款的赔偿。
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赵某在取得玉石后已经按照检测证书进行了查询,因此不能认为其受骗是因疏忽大意而至。商家虚构案涉玉器产地属性,蓄意以假乱真,并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玉器,存在明显的不诚信不合法。
此外,作为消费者,不轻信商家给出的保证和承诺,尽量选择更为正规的平台和商家。购买一些价值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时,如商品的属性、价值存在怀疑时可到权威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在意识到自己遭受欺诈行为时及时寻求平台甚至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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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上海二中院官方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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