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将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卢某与李某系同事兼朋友,李某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卢某借款,碍于好友之间的情面,卢某在自身手头也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从某知名网络借贷平台借款40000元,转借给了李某以应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转借给李某后,卢某每月支付给网络平台借贷利息380元,后经过卢某多次催要,李某皆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卢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利息偿还利息计每月3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确欠付卢某借款本金40000元,但该40000元出借资金系卢某套取某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后转借给了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为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卢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来源于网络借贷平台而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卢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卢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利息380元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应当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李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的借款40000元亦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卢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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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山东高法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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