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案例17号的裁判观点认为,消费者购买汽车遭受欺诈有权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增加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谨慎详细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要留存消费凭证。对于购买车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可要求汽车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并将承诺记载于合同条款中。】
一、所有消费行为都受到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吗?
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该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可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应当至少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
因此,商品价格的高低并不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只要购买人是为了生活需要实施的购买行为,无论商品是汽车、珠宝、高档手表、高档家具,该购买人均能认定为消费者,其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与生活消费相对的,是生产消费,比如公交公司向车辆生产厂家购买大巴车,其目的是为了公交运营,并非为了一般的生活消费。这种行为是商业行为,可以受到《民法典》的合同编保护,但却不能认为公交公司是消费者。
二、常见的购车消费欺诈
实践中,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谎称“新车”,实际向消费者出售二手车或维修过的车是常见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本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第二点明确,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文章、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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